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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婚姻登记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0-08-18 17:57

(一)受理单位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二)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香港或澳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三)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 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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