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
(五)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等;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开垦公共绿地;
(七)自觉遵守有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八)自觉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规定明确了公民在爱护公共环境方面的责任与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维护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是公民的责任。包括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如垃圾桶、公厕等。公民应该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避免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同时,也要注意不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
其次,禁止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还可能引发火灾,对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在城市管理方面,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以及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等。这些行为会破坏城市的美观和整洁,影响城市的形象。
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也是公民的义务,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以及占用、开垦公共绿地。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城市的生态环境,也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宜居性。
在健康方面,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该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自觉履行传染病防治的有关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应该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总之,这些行为规范对于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从自身做起,共同营造美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