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维修: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厕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等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所;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转运、集中处置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国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标识;
(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栏等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爱护公共设施,为文明安康加分
希望大家携起手来,监督不文明行为,弘扬文明新风尚,共同打造美好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