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有回、彝、苗、壮等26个少数民族,人口近3000人。近年来,全县上下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是重要桥梁和纽带”的谆谆教导,坚持培养赋能一体推进、激励使用双向发力,引导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优势作用、体现担当作为,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开创民族团结事业新局面。
一是发挥少数民族党员干部熟悉政策优势作用,扩大民族团结教育覆盖面。利用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既掌握党的创新理论、政策法规,又熟知民族常识、民族禁忌的优势,结合民族团结宣传月、综合治理宣传月、宪法宣传日等活动,统筹线上线下两个平台,发动少数民族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送民族干部应知应会知识、利用公众号诵读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组织少数民族党员干部进村入户宣讲民族工作成效等,向全县各族群众讲清“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深刻道理,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两年来,通过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推送各类民族团结知识2000余条,累计向3000余名群众宣讲了民族政策法规知识。
二是发挥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引领发展优势作用,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始终坚持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引领,通过选派少数民族党员干部驻村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引导少数民族聚居村党员争当发展明星等,动员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一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领少数民族群众加快脱贫步伐。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海紫康在担任城关镇富家村驻村队员期间,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1000余万元,用于推进富家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累计发展茶园3100亩,成为当地贫困户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洞河镇小红光村回族党员寇德刚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筑牢攻坚战斗堡垒,精准落实脱贫政策,贫困发生率由39.8%降至1.2%,实现整村脱贫摘帽。洞河镇菜园村回族党员马宁友,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动员困难群众发展养殖产业,吸纳贫困户到自己开办的公司务工,使70余户少数民族贫困户有了稳定收入。自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以少数民族党员为主体成立的合作社共有14个,累计带动1500余户贫困家庭稳定脱贫,全县4个少数民族聚集村全部脱贫出列。
三是发挥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增进团结优势作用,开创民族团结事业新局面。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与本民族的群众有着血肉联系和“天然”情感,一些清官难断的“家务事”由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来处理,更加容易被接受。鉴于此,紫阳县专门选聘一批讲政治、懂政策、有爱心,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有威信、有影响、有德行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担任矛盾“调解员”和民风“监督员”,以“自己人”处理“自家事”的方式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向阳镇街道社区支部书记哈志刚,是一名回族党员干部,在长期从事群众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五心工作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首个以自己姓氏命名的品牌调解室——“老哈调解室”,其典型经验得到省、市、县各级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基于老哈出色的工作成绩,他本人也先后荣获“陕西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和市、县“金牌人民调解员”“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近五年来,全县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纠纷5424件,调解成功5261件,调解成功率97%,调处重大矛盾纠纷517件,调解成功499件,引导进入诉讼程序16件,平息集体信访19件351人次,九成以上矛盾化解在镇村,连续多年未发生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要最大限度发挥好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在促进民族团结中的优势作用,前提是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紫阳县坚持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少数民族干部干事创业动力。一是提高理论素养。依托县委党校每年对全县少数民族干部进行一次轮训,重点就党的创新理论和政策法规知识进行培训,加强思想淬炼,丰富知识储备,持续提升少数民族党员干部理论水平和综合素养,确保他们“会为”。二是强化培养使用。积极推荐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岗位交流等,提升少数民族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强化“三项机制”运用,对表现突出的少数民族干部进行提拔重用,全县现有科级以上少数民族党员干部17人,占全县科级干部的2.8%,另有17名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担任“两代一委”,确保他们“有位”。三是注重典型示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成效突出的干部推荐表彰成为 “道德模范”“劳动模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等,让他们在政治上有待遇、社会上有影响,近年来先后有10余名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在中、省、市、县各级评优树模活动中脱颖而出。同时,加大典型事迹宣传力度,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激发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形成人人珍视民族团结、人人促进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